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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職工參保生育險需20日前辦 用人單位繳費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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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20日之前,單位應為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非京籍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人力社保局提醒,若不及時辦理,將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人力社保局上午發佈《關於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該業務細則介紹了本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範圍和具體參保辦法。

  據了解,今年本市職工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有一個很大的變化,一是本市所屬的公務員併入工傷保險,二是非京籍職工也將同本市戶籍職工一樣,享受到生育保險。

  該業務細則介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工傷、生育保險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用。

  工傷、生育保險均為單位繳費,個人無需繳費。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具體流程

  一、2012年1月1日前已參保,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外埠職工,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二、按上述參保範圍參保的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三、2012年1月1日之後新參保職工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

  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需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應按照《關於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1]39號)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釋疑

  生育津貼 將按月平均數為準

  問:生育津貼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這個月繳費平均工資是參照每個月的平均數還是以女職工産前的那一個月為準?

  答: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是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在同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生育津貼均以此數據進行計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貼暫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産生後,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依此補發生育津貼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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