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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財産權需要立法保障(時事點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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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家寶總理在2011年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推進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關鍵在於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産生的增值收益。應該看到,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産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設計徵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開展相關工作,明年一定要出臺相應法規。

  毛澤東主席曾經説過:“中國的問題是農民的問題,農民的問題就是土地的問題。”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村生産關係的基礎,直接關係到數億農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正如溫家寶總理曾在一份批示件中指出的那樣:“一些地方土地市場秩序混亂,非法佔地、非法入市的問題相當嚴重,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己經成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尋租’的手段。”

  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下了較大氣力對土地市場進行整頓,但效果並不很理想,圈地運動依然在各地如火如荼地進行。上百萬的農民拿著土地被圈佔後不及應得1/10的補償,淪落為失地的流民。有鋻於此,為切實保障農民的權益,通過立法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已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首先,要完善徵地程序,保護被徵地農民的權益。一些地方把農民的土地作為生財之道,把他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變成了開發商和某些政府或某些領導的“錢袋子”和招商引資的“資本”。立法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按照保護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政府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序”,從法律的高度制止公權力肆意侵犯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權利被漠視的現象。

  其次,要細化土地所有權,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標的標準。農村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那麼集體是誰,誰能真正地代表集體,集體的土地誰有權處置,處置的程序是什麼等等,都必須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立法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細化土地所有權性質,並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標準,杜絕政府的隨意干預,企業用地可採用招標、拍賣、掛牌辦證或土地參股和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

  再次,推進土地産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在土地徵用過程中的權利和利益。從實踐來看,我國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地點不同,大多數每畝的補償在3000元至3萬元不等。但集體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後,每畝土地的出讓價一般在10多萬元、幾十萬元,甚至高達百萬元以上,“強勢”的政府從“弱勢”的農民身上轉手就攫取了高額的“投機”利潤。因此,可通過嘗試土地全部國有,不再區分國有和集體,把城鎮國有和集體企業使用的土地從無償劃撥性質轉為出讓性質,並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探索出農民集體土地徵用過程中農民的權利與利益如何保障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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