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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權拒絕過度採集信息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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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深圳1月8日電 記者遊春亮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關乎公民的安全、關乎市場秩序、關乎社會和諧。正在此間舉行的廣東省深圳市政協五屆三次會議上,深圳市政協委員呼籲當前要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進度,及時出臺行之有效的辦法,以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深圳市政協委員甦醒、張俞強、萬捷、袁浩等9人在聯名提出的《關於加快深圳市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建議》中,呼籲作為走在社會建設進程前列的深圳市,應該進一步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進程,為公民的隱私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甦醒等委員指出,由於缺乏相關法律的保護,我國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和濫用的現象已十分嚴重,越來越多的民眾正面臨著個人信息洩露而帶來的尷尬和煩惱。電話號碼、住址,甚至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信息,都有可能隨時被他人洩露、蒐集、篡改甚至非法濫用。為此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

  委員們提出,應對個人信息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涉及兩個方面的選擇:一是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的選擇;二是計算機處理信息與手動處理信息的選擇。從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只要掌握大量個人信息,均存在濫用或侵犯個人權利的可能。因此,個人信息保護法必須同時適用於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以加強對個人權利的保護。

  另外,應對過度採集信息進行限制。與經濟活動或市場交易無關的信息,商業機構無權要求消費者提供,公民對過度採集信息有權拒絕。同時,未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商業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相應信息。

  同時,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單位和主體對所掌握的公民信息有責任予以保護,並建立完善的機制予以落實。明確侵犯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於信息保護的職責難以落實到某一具體行政主管部門,因此,不建議採取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方式。建議採取民事侵權賠償的處理方式,對於公民受保護的信息被用於商業用途,使用者有義務舉證證明其獲得信息的來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來源合法則認定其侵權,必須向被侵權人賠償,賠償的標準由地方立法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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