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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違法廣告何以屢禁不止?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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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廣告裏,著名演員唐國強説著“得了腦中風,就用邁道通”的廣告詞,鼎力推薦藥品“邁道通”;另一個“華風再造膠囊”短片廣告中,知名主持人王剛則主持起專家訪談。6日,中商聯媒體購物委員會通報24則涉嫌違法違規電視廣告,特別點名批評唐國強、王剛等名人明星又代言“助陣”違法廣告。(1月7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一些違反廣告讓老百姓真假難辨,深受其害,尤其是名人明星“助陣”,讓違法廣告更加為所欲為,繼續為害國人。此次中商聯媒體購物委員會通報違法廣告,並點名批評唐國強、王剛等名人明星,其警告意義值得肯定,但是實際作用有限。

  在國外,對於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規定和措施非常完善。美國法律規定,名人要為某個産品做廣告前必須本人使用這一産品,而且該産品必須在名人身上産生效應,否則就要被指控,後果嚴重者會坐牢;法國對醫療廣告的管理可謂事無巨細,醫院不許做廣告是死規定;藥品廣告的廣告語則從字體、字跡到顏色都有明確的要求和標準,為避免不公平競爭,不能在廣告中出現“第一”、“最好”等字樣。

  事實上,名人明星代言違法廣告,在國內也有喜人的變化,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去年透露,在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違法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規範名人明星代言僅僅是一個方面。無良商家和電視臺唯利是圖和政府部門的不作為,甚至百姓的盲目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商家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弄虛作假,甚至邀請明星名人做廣告,以吸引老百姓購買。明星名人並沒有“火眼金星”,更不是所謂地專家,對於其代言的産品是真是假其實並不能有效鑒別,特別在這個高科技發展的今天,真真假假,詭異難辨。電視臺為了高額的利益,只認錢不認責任,放任一些違法在電視屏幕上為所欲為。

  眾所週知,廣告在發佈前,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發佈許可證。這是廣告市場準入的必經程序。而如今,很多時候,我們的部門卻大開方便之門,要不隨意審核,對其涉嫌國家明令禁止的內容或違法失實的宣傳漠然視之;要不缺乏對産品的成份、功效乃至關鍵的技術參數的檢測和論證;等等。而且,按照規定,廣告一經核準發佈,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廣告的真實性負審核責任。如果不及時跟蹤,造成百姓損失的,自然也得承擔責任。從某種程度上來説,違法廣告之所以能夠為所欲為,關鍵還在於相關部門的“配合”。

  此外,作為老百姓自己來説,也要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不能看到明星名人做廣告了就放棄了辨別的能力。比如人家説什麼什麼能包治百病,甚至也癌症也能“攻克”你都信了,這不怪你自己能怪誰啊?

  因此,筆者認為,名人代言違法廣告不應止于“點名”,違法廣告之所以屢禁不止,關鍵還在於整個社會缺乏一種打擊違法廣告,拒絕違法廣告的完善體系,讓一些違法廣告能夠繼續逍遙下去。只有完善治理違法廣告的體系,從名人明星、商家、電視媒體、政府部門把關等方面著手,違法廣告才能淡出我們的視線,才能徹底遠離我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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