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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失火致死兩名女大學生案宣判 主人獲刑兩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5: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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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6歲的江蘇句容青年王某因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此,去年發生的“南京電動車電池充電爆燃,失火致死兩名女大學生”一案,以王某的獲刑而暫告段落。

  日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購買了三元聚合物鋰電池及電池保護板以代替自己電動車上原有的鉛酸電池。使用過程中該電池曾遭受了撞擊和雨淋。2010年7月26日晚9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北京西路2-2號南京海寧休閒飯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賓館)403室對該電池充電。當晚10時許至次日淩晨,同宿捨得同學朱某、徐某等人先後提醒被告人王某正在充電的電池有焦糊味,被告人王某並未立刻停止電池的充電行為,致使該鋰電池于2010年7月27日淩晨1時30分許爆燃,海寧賓館內發生火災,造成在同賓館404室住宿的兩名南京大學女生因窒息死亡,在411室住宿的賴某跳樓逃生致左股骨幹骨折。經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及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認定:被告人王某在電池發生異常時,未及時有效處置,是災害發生成因之一。

  在審訊過程中,辯護人辯稱,王某在為電池充電過程中沒有過失,與災害後果不具有因果關係。

  經審理查明,涉案電池係被告人王某要求銷售商為其更換的三元聚合物鋰電池。此外,在電池充電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不僅無視同室室友的警告,在本身也發現電池電壓下降,有焦糊味等明顯異常情況下,繼續給電池充電長達數小時,直至電池爆燃,引發火災。被告人王某未盡到安全使用電池的義務,具有過失,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

  雖然由於電池在火災中損毀,導致偵查機關無法對電池進行鑒定。改裝的鋰電池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為被告人王某改裝電池的銷售者王某是否涉嫌違法經營,也將由相關部門查處,檢察機關亦已發出檢察建議責成有關執法機關作進一步調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電池充電過程中出現異常,可能發生危害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仍繼續充電,以致電池爆燃,發生火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對於該案其他涉嫌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博導孫國祥對此案分析認為,“本案後果的發生客觀上可能存在著其他因素的影響,如電池本身的質量有無瑕疵、發生火災的賓館消防實施是否完備等。不過,這些原因並不能阻卻被告人的責任。現實生活中,多因一果是過失犯罪的常態,關鍵是這些原因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素。被告人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過失行為,且行為與發生的火災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已經符合了失火罪的構成要件,至於其他原因行為是否承擔、如何承擔責任,可以作另外的法律評價,不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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