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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實名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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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嘯虎

  春運將至,打擊“黃牛”倒票的問題再次成為了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據鐵路部門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旅客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購買車票,並持車票及購票時所使用的乘車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站、乘車。無疑,此舉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有效遏制票販子,緩解春運“一票難求”現狀,讓那些急於回家的人、尤其是那些長期在外的農民工兄弟姐妹能夠順利回家。但是車票實名制真的能夠有效遏制“黃牛”倒票行為嗎?

  應當承認,近年來,“買票難”已成了春運的代名詞,因此而形成的“黃牛”倒賣火車票的情況則愈演愈烈,票販子一張票加價50元到上百元不等,有的甚至加價高達700元。為緩解火車票購票壓力,防止黃牛倒票行為,各地鐵路部門可以説是想盡了各種辦法。類似實名制的做法,以前在一些地方也實行過,但很快就夭折了,原因是購票旅客多,登記難,人工核對實名制車票上的信息十分耗時,平均每人需要花費半分鐘,影響了正常的候車秩序。動車雖然實行了實名制,但許多地方並沒有嚴格執行,成了名副其實的有“名”無“實”。現在如果所有列車都實行實名制,必將會面臨更多的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僅會增加旅客出行的時間成本,更有可能加劇火車站的混亂擁擠狀況。

  因此,有效遏制“黃牛”倒票的關鍵,還是應當從依法打擊倒票行為入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對倒票行為都有明確規定。目前對“黃牛”倒票行為,大多數都是給予治安處罰,但收效不大,原因之一是行政處罰的力度太輕,並不足以真正對那些“黃牛”形成法律上的威懾。而我國《刑法》第227條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指出:倒賣車票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從實際情況來看,不少倒賣車票的“黃牛”都是被處理過的“老面孔”,他們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犯罪。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從健全和完善制裁“黃牛”倒票行為的法律機制入手,有效遏制倒票行為,而不能僅僅依靠購票實名制之類的做法。因為“實名制”畢竟只是治標而不是治本,更何況實行起來的社會成本實在是太高了,很難具有可持續性。 (作者為市政協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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