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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裸官”禁任正職,先讓“裸官”現形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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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委日前出臺《關於加強市縣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討論稿),並在1月4日的省委十屆十一次全會中進行討論。《決定》中規定,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據稱,在這次省委全委會上,委員紛紛對這一政策規定表示贊同。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官員,民間俗稱“裸官”。官員與斯土斯民同呼吸共命運,這應當是基本的政治道德要求,而“裸官”顯然背離了這一要求,難獲民眾的認同。而且,僅憑官員正常工資收入就供養一家人在國外生活,更讓人難以置信;“裸官”的背後,可能意味著腐敗。

  所以“裸官”應該約束,更應該監管。之所以發生溫州“楊溜溜事件”,就是因為對“裸官”的監管不力,導致“裸官”一發現苗頭不對,就可以全無家庭顧慮,撒腿就跑。在2010年2月發佈的《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中,監管“裸官”也首次作為預防腐敗工作的重點被提出。

  不過,監管“裸官”雖然已有共識,但公眾所知道的“裸官”,大多仍沿襲著“案發——暴露”的舊有慣例。龐家鈺、蔣基芳、周金夥,直到最近備受關注的張曙光,都是在被查處之後,人們才驚訝地發現,這些貪腐官員原來一直“裸”著。

  所以,“禁止‘裸官’擔任黨政正職”若要得到有效執行,首先得摸清“裸官”的底。若仍然要等到案發後才知官員“裸身”與否,那時已經晚了。監管“裸官”的目的,當然不在事後確認,而主要在於:一是從官員的“裸身”狀態出發,去尋找貪賄犯罪線索;二是針對已知的“裸官”,通過制度設計防範其外逃。這些目的的實現,都取決於先行發現“裸官”。

  201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

  但如何讓“裸官”現身還需思量。若“裸官”謊報或瞞報,可有辦法核對?因為上下級官員的工作地點、生活區域往往不在一地,這使得上級官員想要核實下級官員報告的真偽,存在不少困難。在信息日益開放的當下,官員“欺上”較易,而“瞞下”很難。“規定”實施近兩年,有多少官員主動申報了“裸官”情況?建議公開這些信息,讓公眾來監督和校驗,這也是逼出“裸官”的有力途徑。

  有“裸官”的信息公開,才能校驗官員信息申報的真偽,禁止“裸官”擔任黨政正職的制度,才不至於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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