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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飼養烈性犬可追究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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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遠西委員在發言。深圳特區報記者 岑志利 攝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李舒瑜)“‘狗問題’已經上升為嚴峻的社會問題,不能不管了!”深圳報業集團各媒體前不久對烈性犬傷人問題的系列報道引起楊勤代表的關注,昨天他接受記者採訪時,呼籲加快修改養犬條例,飼養烈性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楊勤説,2006年頒布的《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對城市養狗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執行情況卻相當之差。一方面我市對養狗現象監管無力,甚至連狗的數量都統計不清楚。另一方面,烈性犬傷人事故頻頻發生。同時,狗屎亂拉等不文明現象造成了環境污染和疾病傳播。

  楊勤認為,造成上述養狗亂象的原因之一就是養犬條例的罰則不夠明晰。他建議修改養犬條例,提高養狗成本,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要對烈性犬實行最嚴厲的限制和處罰。嚴禁規模飼養或販賣烈性犬,否則將視情節處以行政拘留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公安城管等部門對發現的所有烈性犬一律實施收繳,抗法者同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礙執行公務兩項罪名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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