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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氾濫傷害政府公信力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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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1月5日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針對濫用“特供”、“專供”標識的情況,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嚴查超市、商場、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所售商品,不得出現“特許”、“專用”等詞語。工商總局要求,以酒類、食用油、乳製品等日用消費品生産經營者為重點,加強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重點場所的巡查檢查。(1月6日《京華時報》)

  《廣告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國家工商總局早就指出,廣告中出現“專供”、“專供”內容的,均屬於違反《廣告法》規定,各級工商機關應依照規定從重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一些企業打出“人民大會堂專供”、政府特供標識,不僅涉嫌違反《廣告法》,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對其他企業品牌也造成了不正當競爭。國家工商總局再次清查“特供”、“專供”商品標識,為商品市場糾偏,值得期待。

  不可否認,拿“特供”、“專供”做噱頭,可以吸引公眾眼球,引來社會關注,也會提升該品牌的人氣與銷量。退一步講,即便政府曾指定某品牌為接待産品,也不代表廣大公眾的口味與市場需要,也不代表政府倡導大眾去消費這種産品。企業以此為炫耀的資本,對外宣傳“特許”、“專供”,然後借機佔有市場。這不僅擾亂市場競爭,也是在傷害政府公信力。

  在此,我想説一則有關“特供”的舊聞:重慶市民況某花146元買來一瓶南川某酒廠生産的“政府接待特供酒”宴請朋友,不料朋友不認可。況某將信將疑,並將酒廠告上法庭,索賠3000余元。

  “特供”、“專供”除了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外,還會誤導社會風氣,甚至會演變成社會潛規則。在“特供”、“專供”思維的影響下,購買、享用特供、專供産品會變成一種身份的象徵,以享用特供、專供産品為榮,亦或會給商家帶來滾滾財源。但是也可能助長吃喝風,特別是公款吃喝,會花掉納稅人的不少血汗錢.

  “特供、專供、政府接待用XX”,被商家當作“保護傘”與促銷招牌,拉虎皮,做大旗,並非個別。此前還有報道説,魯花,椰樹、三元牛奶這幾個品牌悄悄去掉了包裝上的“特供”、“專供”宣傳用語。在我看來,不僅是魯花,椰樹、三元這幾個品牌,所有産品都不能打“特供”、“專供”招牌。政府指定某某品牌一旦被人利用後,對其他競爭對手很不公平。“特供”、“專供”氾濫,實際上傳遞出了一個傷害政府公信力,影響社會風氣,造成腐敗浪費與不正當競爭的危險信號。

  在我看來,不僅工商部門要介入調查,清理整頓“特供”、“專供”標識,維護政府形象、消費者利益與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政府對氾濫的“特供”、“專供”不能聽之任之,而要有反思與行動。保持權力謙卑姿態,堅守權力邊界,改變指定XX品牌的權力慣性,打破特權思維,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政府責無旁貸。

熱詞:

  • 專供
  • 特供
  • 廣告法
  • 政府公信力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特許
  • 京華時報
  • XX
  • 魯花
  •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