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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擬規定本國核電站運轉期限為4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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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東京1月6日電 (記者 藍建中)日本政府6日公佈了《核物質和反應堆管制法》新修正案。修正案規定,核電站的運轉期限為40年,只有滿足特定條件的核電站才能破例延長運轉時間。

  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限定核電站的“壽命”,如果該法案在國會獲得通過將付諸實施。

  由於日本國內運轉了30年以上的核電站不斷增多,日本政府希望對存在老化問題的核電站加強管理。這也是去年日本大地震引發核泄漏事故後,日本政府修改原子能安全標準的一部分。

  根據修正案,核電站運轉40年後將不再允許運轉,如果某些核電站的管理方認為有必要延長運轉期,可提出延期申請,由相關部門對核電站設施的老化情況和確保設施安全的技術能力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可允許適當延長運轉時間。

  在日本國內的54座商業核反應堆中,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敦賀核電站1號機組、美濱核電站1號機組等3座反應堆的運轉已經超過40年。

  修正案還擬將發生堆芯損毀等嚴重事故時的搶險工作納入法律監管,而不再像以前那樣只是由企業自主採取措施。依據該法案,對正在運轉的核電站進行符合最新標準的更新改造應成為法定義務。

  《核物質和反應堆管制法》全稱為《關於核原料物質、核燃料物質和反應堆管制的法律》,最早于1957年頒布實施,後經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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