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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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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1年 第 6

  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達到申報標準但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集中達到《規定》設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的集中。

  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營業額的計算,適用《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第三條商務部負責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工作。

  商務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調查本地區內的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對涉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部舉報。商務部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基本情況、涉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相關事實和證據等內容的,商務部應當進行必要的核實。

  對於從其他途徑獲悉的涉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相關事實和證據,商務部可以進行必要的核實。

  第五條對有初步事實和證據表明存在未依法申報嫌疑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應當立案,並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被調查的經營者,是指《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報義務人。

  第六條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立案通知送達之日起30內,向商務部提交與被調查交易是否屬於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是否已實施且未申報等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七條商務部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依據本辦法第六條提交的文件、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屬於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完成初步調查。

  屬於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商務部應進行進一步調查,並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經營者應暫停實施集中。

  不屬於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商務部應當作出不實施進一步調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

  第八條商務部決定實施進一步調查的,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商務部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的規定向商務部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80日內,完成進一步調查。

  在進一步調查階段,商務部應按照《反壟斷法》及《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評估。

  第九條商務部進行調查,可以採取《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措施。

  第十條商務部調查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調查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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