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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租購保障房是對流動人口的尊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2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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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擬出臺地方性法規,明確流動人口持有居住證,可以享受按照居住地政府規定租、購城鎮保障性住房,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等權益。居住滿5年並達一定條件的,子女接受基礎教育應當與居住地學生同等對待。(1月5日《貴州商報》)

  流動人口是城市中不折不扣的弱勢群體。進入城市的流動人口一開始就是以一種不平等的社會成分進入城市的,雖然居住和工作在城市,但在制度上他們不是城市社會生活的一員。他們更象臨時過客,在城市生活中他們無疑是下等人,其基本權利經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站在這樣的立場下,“流動人口拿到居住證可租購保障房”就是消除流動人口“過客成分”的努力,更是對流動人口尊嚴和權利的尊重。

  長期以來,我們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思路卻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考慮流動人口對城市資源的衝擊較多,對社會穩定的考慮多於社會發展的考慮,重視對領導負責,忽視對老百姓負責,重視本部門利益,忽視社會共同利益。因此,“流動人口拿到居住證可租購保障房”,不僅意味著管理思維方式的轉變,更體現了一種治理精神。

  流動人口一方面為所在城市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貢獻,而另一方面卻被理所當然地排除在公平地分享公共物品之外,甚至處於被防範、被歧視的境地。城市裏的醫療、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公共物品,只能是城市人的專用物品,流動人口若想分享,需付出不菲的代價。這不僅損害了公民的正當利益,對國家和社會包括對這些城市,也十分不利。因此,“流動人口拿到居住證可租購保障房”就有著鮮明的糾偏價值。

  流動人口不僅是經濟人,也是社會人。他們也需要安全感和歸屬感,也同樣強烈渴望得到情感滿足和受人尊重,“流動人口拿到居住證可租購保障房”是尊重流動人口的體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民身份和公民權益的還原。

  進一步説,我們不僅要消除把流動人口視為城市經濟社會的邊緣群體、靠城市救濟的打工族、影響城市社會穩定的敏感群體、外鄉人、給城市社會添亂的問題群體的認識誤區,更要消除城市居民和外來民工客觀存在的相互排斥的認識誤區。這是“流動人口拿到居住證可租購保障房”給我們的啟示。

  與此同時,筆者以為,要想達到真正尊重流動人口的目的,至少有三點值得注意。一是能否尊重流動人口的參與權;二是能否放棄防範性的管理思維;三是能否拋棄排斥性的邏輯。一句話,消除流動人口的“過客”色彩是進步和文明,但要真正實現和落實流動人口的公民身份,這恐怕才是開始。

熱詞:

  • 流動人口
  • 租購
  • 過客
  • 居住證
  • 貴州商報
  • 管理思維
  • 社會成分
  • 參與權
  • 共同利益
  • 基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