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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理,選擇法,還是選擇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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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合同糾紛案中,被告的市值5萬元的二手轎車,市值約60萬元的普通房産,名義上,被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價300萬元、280萬元查封。而實際上,該案的審判長劉慶文坦言,“並未對原告提供擔保的房子和車子予以查封,的確沒有去車管所和房管局辦理過相關抵押手續”。且該車在名義上的查封期內被被告賣掉。所以會如此,劉慶文説:“因為我們領導簽過字,讓這樣做的。”並稱:他們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審理有誤”。(《鄭州晚報》)

  何止“有誤”,根本違法。不僅簽字的領導違法,審判長劉慶文也同時違法。只不過,特別是後者的違法性質往往被忽略了。

  這樣一種忽略,與理不合。無須贅言,其中的道理,早已體現在極為樸素的“人家讓你去殺人放火,你也跟著去嗎”的話語中了。

  這樣一種忽略,與法不合。公務員法第54條明文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案例中,審判長劉慶文身為職業法官,顯然應知道領導的簽字明顯違法,卻依然執行,便是知法犯法。

  這樣一種忽略,與權力觀錯位有關。沒有法治觀念,不能理解法為公民意志的體現,只有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之內運行,才真正能圍繞著公共利益、公民權利旋轉,才真正能運行得順暢。盲目強調上級對下級的絕對權威、下級對上級的絕對服從,只會導致公民權利沒有保障,導致絕對權力的絕對腐敗。

  這樣一種忽略,與職業操守缺失有關。因職業操守缺失,變態般地強調不服從領導會被“穿小鞋”。實際上,任何職業皆有操守、底線存在,如商人不能以不賣假貨賺不了錢為理由去大肆賣假貨,如求職者不能以不做弊難以被錄取為理由在考試時大肆做弊,討好領導,也絕不成其為公職人員違法以奉迎領導的理由。且公職人員的堅守職業底線,個人所承擔的風險亦絕不比其他職業從業者高。

  這樣一種忽略,與道德淪喪有關。即盲目服從領導,現實些説,恐怕不是真正怕被“穿小鞋”,而就是要討好領導,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任此種忽略延續,危害巨大是顯而易見的。

  杜絕此種危害,説簡單也簡單,就是選擇理、選擇法,依法辦事。譬如本件事,必須同時追究簽字領導、審判長劉慶文以及一切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明確法的尊嚴,明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之為模板處置類似事件,則短時間內,類似事件將基本被杜絕。

  而執著于絕對權力、特殊利益,選擇權,而拋棄理、拋棄法,將大事化小,將簽字領導、審判長劉慶文以及一切相關人員都輕輕放過了,便必然是類似行為愈加氾濫,其危害瀰漫于整個社會。(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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