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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現身説的是什麼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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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29日,陜西省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結合這一年來轄區內青少年犯罪的情況,帶兩名在押的青少年到陜科大附中,向3000余名中學生“現身説法”。1月3日,有關照片上傳到網上後,有網友質疑此舉“太傷人”;警方則説,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醜。(《京華時報》1月5日)

  能想象得到,面對在場的3000來名學生,兩名“少年犯”無非是説自己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參與了哪些犯罪行為,現在如何地悔恨不已,等等。這些大多是些感性敘述,而不會引用法律條文並將之上升到法律高度進行理論闡述,因而其對在場學生的教育仍然是非常淺層次的,至多就是讓學生明白不能參與搶劫,不太可能因此懂得多少真正的法律知識。

  唯一讓在場中學生印象深刻的,可能是他們記住了穿囚衣、戴墨鏡、戴手銬的“少年犯”的模樣,這可能就是警方和校方所要的“直觀效果”。至於此舉給兩名“少年犯”造成了多大的權益損失,以及給在場中學生進行了何種真實效果的法律教育,倒在其次。

  我想,即使再不懂法的學生,不能搶劫犯罪的道理總該懂的,但將“少年犯”押上看臺示眾算不算違法,他們就未必知道了。報道顯示,連一名班主任對此也大加讚賞,説什麼報告會“以鮮活的實例,現身説法,對學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讓這些誤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明白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殊不知,這場“珍惜青春,與法同行”法制報告會至少違反了三項法規:

  一是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二是違反了最高法頒布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其第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報道中提到的那名連續9年獲得三好生稱號的王陽(化名)還只有15歲, 因搶劫50元被捕,至今尚未審判。

  三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那個張強(化名)只判了一年零三個月,王陽則尚未判決,警方卻讓他們當眾陳述犯罪事實和經過,這妥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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