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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不靠譜"? 滬婦聯建議設監督機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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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記者孫曉菲1月5日報道:對於處在“臨時監護”的狀態下的孤兒、留守兒童、流浪兒童來説,無人監護或監護不當的情況時有發生。記者今天從市婦聯獲悉,今年上海“兩會”期間,市婦聯將呼籲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建議在民政部門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的監督機構。

  日前,上海10歲女童汪婕的遭遇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服刑人員子女,由於父母的犯案導致她失去監護人,在投靠親友無果之下只能由居委幹部臨時看護。根據民法中監護的定義,服刑人員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但是現實中,服刑人員無監護子女的條件,不能實現其監護責任。因此,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也就在事實上失去了監護人,處於無人監護的狀態。另外部分單親家庭由於法定監護人酗酒、吸毒或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常發生。

  上海市婦聯建議,在民政部門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的監督機構,同時賦予調查、監督和處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犯被監護人的權力。建立目擊者報告制度,任何人發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監督機構報告,必須對舉報的事件進行調查,如果經過調查情況屬實,應該給舉報人以獎勵,獎勵經費由監護人承擔;接獲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此外,可以擴展未成年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充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的規定,將社會中救助困難的未成年人的組織和個人納入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內,同時遵守法定監護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實施法定監護人可以由自然人或相應的社會組織來擔任的規定。

  一旦未成年人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未成年人監護人出現法定的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可由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現嚴重違法犯罪、長期吸毒、有賭博惡習且不悔改或有惡性疾病,監護環境十分不利未成年成長,應當由國家主管部門對未成年人實行國家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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