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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保險制度全覆蓋公務員也須參保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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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5日電(張淼淼、關博)從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將與北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以降低公務員的職業風險。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孫彥5日表示,北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意味著北京實現工傷保險制度全覆蓋,各類用人單位統一了待遇和標準。

  據介紹,此次修訂還對工傷認定、待遇水平等政策進行了調整,如,將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間限為一年;為避免推諉,首次規定了工傷認定申請指定管轄制度,規定北京市區、縣社會保險部門如認定申請不屬於本轄區,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及時報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以前遇到過用人單位遲遲不舉證,導致工傷保險申請過期,損害申請人合法利益的事,此次修訂明確了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自行調查、或職工以及其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孫彥説,對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傷待遇標准此次也一併進行了明確,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相關標準,支付3至18個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據悉,為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此次政策調整對用人單位以及騙保行為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醫療機構等其他相關責任人和機構,有騙保行為並造成基金損失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用人單位剋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存在騙保行為的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與其解除服務協議,5年之內不得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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