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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老闆強賣法院查封房産被判入獄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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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産卻強行變賣,武漢一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抗法被抓。記者昨(4日)悉,王某近日因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被江漢區法院判刑一年八個月。

  2007年2月,江漢區法院就該投資公司作為被告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投資公司應對總共約160萬元的相關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該起生效判決於2007年8月立案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投資公司償還了部分債務,但仍有大部分未予履行。鋻於此,法院于2008年12月對該投資公司位於沙洋縣的某私營園區多棟商鋪、房屋及相關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

  王某作為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上述財産已被法院查封,卻決定對外銷售。2009年4月15日,先是將一樓商鋪出售收取房款15.5萬元,後又于同年12月15日將另一商鋪銷售收取房款16萬元。

  王某在收取房款後,並未履行法院判決的償債義務,且經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庭。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于2009年12月18日將其抓獲。2011年4月王某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被再次收監。

  法院認為,王某身為單位負責人,明知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産而非法予以處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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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楚天都市報記者余皓 通訊員姜劍 實習生李珍 項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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