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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期內“猝死” 保險公司卻拒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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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武夷山支公司投了一份意外傷害險,後來此人意外摔傷死亡,醫院認為是猝死。該投保人的家屬向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遭拒。近日,武夷山市法院判保險公司要支付保險金6.1萬餘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對於被保險人李某的猝死,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李某的家屬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李某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意外摔傷,導致死亡,保險人應承擔保險合同的給付責任。

  該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僅限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殘疾或意外傷害醫療。合同中的“意外傷害”概念很明確,“猝死”不是“意外傷害”,不屬於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而被保險人的死因被認為是“猝死”,無法確定的只是被保險人猝死是何種疾病或何種機能障礙造成。

  武夷山市法院的法官認為,猝死屬於死亡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該案現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李某係“猝死”,但具體原因不明。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李某之死是因其自身疾病造成,或者主要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故也就不能排除遭受意外傷害而死亡的原因。

  法官表示,“意外傷害”的概念,原被告雙方對此的理解出現分歧。保險公司對“意外傷害”的條款解釋不是唯一依據,應結合合同條款、案件事實及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李某係意外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死亡,故無法斷定李某之猝死就是因自身疾病引起。

  最後,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李某的死要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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