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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得銷售未貼標識煙花爆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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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4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發佈通知,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張貼標識碼並錄入相關信息的産品,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不得對外銷售;公安機關也不再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通知明確,自2012年7月1日起,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生産的所有煙花爆竹産品及黑火藥、引火線,均要按照信息系統的技術要求,在産品包裝及外包裝箱上張貼相應的標識碼並將相關信息採集、錄入信息系統;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購銷産品的相關信息,要一律錄入信息系統。

  對2012年7月1日前生産、尚未銷售的産品,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要補貼標識碼並將有關信息採集、錄入信息系統;對已經進入批發和出口企業及零售環節的産品,可免於補貼標識碼,允許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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