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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生産企業不得銷售未貼標識碼煙花爆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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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今天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獲悉,該局發佈通知,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張貼標識碼並錄入相關信息的産品,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不得對外銷售;公安機關也不再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通知明確,要認真落實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生産的所有煙花爆竹産品及黑火藥、引火線,均要按照信息系統的技術要求,在産品包裝及外包裝箱上張貼相應的標識碼並將相關信息採集、錄入信息系統;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購銷産品的相關信息,要一律錄入信息系統。

  對2012年7月1日前生産、尚未銷售的産品,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要補貼標識碼並將有關信息採集、錄入信息系統;對已經進入批發和出口企業及零售環節的産品,可免於補貼標識碼,允許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銷售,逾期仍未銷售或出口的,應當補貼相應的標識碼,或者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妥善處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督促煙花爆竹生産經營企業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對未按要求落實相關管理措施和要求的,依法進行處罰。(蔡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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