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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兩男子利用POS機刷卡套現上億元被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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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普及的POS機作為買賣雙方方便交易的工具,在部分人的眼裏卻成了發財致富的捷徑。浙江泰順縣兩名男子為非法謀取利潤,利用POS機替人刷卡套現上億元。1月2日,(浙江)泰順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賴某某、翁某某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一案。

  賴某某、翁某某均係浙江省泰順縣羅陽鎮人,賴某某曾于2006年8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泰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間,被告人賴某某、翁某某到河南省許昌市從宋某某(另案處理)處分別租用一台POS機回泰順,後被告人賴某某將POS機拿到其羅陽鎮泰慶北路家中,翁某某將POS機拿到其開設的眾獅百貨商場中,分別供章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等數十人刷卡套現。期間,被告人賴某某持有的“許昌市廂龍輪胎綜合經營部”POS機非法套現6500萬餘元(其中2000余萬元係翁某某到其處刷卡套現);被告人翁某某持有的“許昌市方方建材商行”POS機非法套現4400萬餘元(其中1000余萬元係賴某某到其處刷卡套現)。8月3日,被告人賴某某、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翁某某為非法獲取利潤,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鋻於被告人賴某某、翁某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條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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