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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拒絕做親子鑒定 法院缺席審理判其為非親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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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邱偉 通訊員劉萌 孫春牛)認為女兒並非親生,而女兒拒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賈先生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推定他與女兒之間沒有親子關係。順義法院近日經缺席審理,判決確認賈先生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係。據悉,此案係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實施後北京市首例血親推定案件。

  賈先生與妻子楊女士于1987年結婚,後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離婚,女孩歸楊女士撫養,男孩歸賈先生撫養。2002年4月,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對賈先生和男孩進行親子關係鑒定,結論為賈先生不是男孩的生物學父親。後經順義法院調解,男孩由楊女士自行撫養。

  2011年8月底,賈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與女兒也不存在親子關係。賈先生認為,他與楊女士婚後感情不和,結婚不到一個月就分居了。在女孩之後出生的男孩已經做過親子鑒定,結論為與賈先生無親子關係,之前出生的女孩更不應是賈先生的親生女兒。賈先生與楊女士于1987年9月27日登記結婚,女孩于1988年5月5日出生,從結婚到女孩出生僅7個月零7天。

  賈先生表示,他離婚後已再婚,根據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果女孩是他親生,他不能再生育子女,因此,他申請與楊某進行親子關係鑒定,但被楊女士拒絕。據此,賈先生將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與女兒無親子關係。

  順義法院受理案件後,多次到二被告住址送達,最終找到了楊女士和女兒楊某。楊女士在談話中稱,她與賈先生婚後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所以她有時在外面居住。對於賈先生提出的親子關係鑒定要求,她表示沒有意見,但是女兒楊某不同意去。楊某向法官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關係鑒定。法院依法向她釋明,如不配合做親子關係鑒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需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楊某仍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關係鑒定。

  庭審當日,被告楊女士和楊某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法院最終缺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基於現已查明事實及醫學常識,原告賈先生提出懷疑楊某與其沒有親子關係的理由符合常理,被告楊某在法院向其釋明拒不配合做親子關係鑒定的法律後果後,仍不同意做鑒定,由此産生的不利法律後果,被告楊某應予以承擔。最終法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判決確認原告賈先生與被告楊某不存在親子關係。

  宣判當日被告楊女士、楊某未到庭,後經電話聯絡二被告,被告楊女士于宣判次日將判決書領取並簽收。判決作出後,雙方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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