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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轉讓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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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無線電管理被譽為“天空衛士”,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發展。隨著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深入推進,各行業對頻率資源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頻率資源短缺問題日益突出。此外,電磁環境日益複雜,無線電干擾呈現多樣化趨勢,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

  條例規定,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出租、變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參與經營,不得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範圍或者改變使用用途。

  對於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站)許可、建設的期限,條例規定,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作出准予批准(指配)或不予批准(指配)的決定。不予批准(指配)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無線電臺執照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條例還明確了無線電臺(站)建設的申請和建設期限,即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獲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無線電臺(站)設置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無線電臺(站)建設。因特殊情況逾期未完成建設的,應當向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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