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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轉讓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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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無線電管理被譽為“天空衛士”,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發展。隨著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深入推進,各行業對頻率資源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頻率資源短缺問題日益突出。此外,電磁環境日益複雜,無線電干擾呈現多樣化趨勢,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

  條例規定,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出租、變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參與經營,不得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範圍或者改變使用用途。

  對於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站)許可、建設的期限,條例規定,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作出准予批准(指配)或不予批准(指配)的決定。不予批准(指配)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無線電臺執照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條例還明確了無線電臺(站)建設的申請和建設期限,即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獲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無線電臺(站)設置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無線電臺(站)建設。因特殊情況逾期未完成建設的,應當向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延期申請。

  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國家在特殊時期可以徵用無線電頻率,以確保實施國防動員、發生重大應急救援、搶險救災和重大自然災害的需要。同時,也應當發揮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志願者或者組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救援時的作用。

  為此,條例規定,因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發生重大應急救援、搶險救災和重大自然災害等,需要徵用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徵用。被徵用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因徵用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此外,條例從無線電頻率管理、無線電臺(站)管理到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涉外無線電管理,從無線電監測到無線電安全,從無線電管理的監督檢查到法律責任,都作了具體規定,為無線電行業和社會各界使用無線電、維護無線電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同時,也為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執法和監督提供了可行的執法依據。

  條例還規定,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信息技術設備、機動車(船)點火裝置以及其他電器裝置産生的無線電波輻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和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對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産生有害干擾的,設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建設産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對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搬遷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搬遷費用,並對因此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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