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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農民土地財産權勢在必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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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舉行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推進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關鍵在於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産生的增值收益。當前,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産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設計徵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開展相關工作,今年一定要出臺相應法規。(據新華社)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村生産關係的基礎,直接關係到九億農民的切實利益。但當前土地亂象較多,“一些地方土地市場秩序混亂,非法佔地、非法入市的問題相當嚴重,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己經成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尋租’的手段”。雖然有關方面下了較大力氣進行整頓,但效果並不很理想。因此,立法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對保障農民權益至關重要。

  首先,必須完善徵地程序。一些地方把農民的土地作為生財之道,把他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變成了開發商和某些政府或某些領導的“錢袋子”和“招商引資的資本”。立法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按照保護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政府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序”,從法律的高度制止公權力肆意侵犯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權利被漠視的現象。

  其次,必須細化土地所有權,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標的標準。農村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那麼集體是誰,誰能真正地代表集體,集體的土地誰有權處分,處分的程序是什麼?或因法律對侵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沒有規定嚴格的懲治措施,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用以吃飯穿衣的土地成了“唐僧肉”,誰都想來吃幾口。立法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細化土地所有權性質,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陽光”下“活”起來,並嚴格地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標準,杜絕任何干預,企業用地可採用招標、拍賣、掛牌辦證或土地參股和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

  第三,推進土地産權制度改革。從實踐來看,我國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地點不同,大多數每畝的補償在3000元~30000元不等,但集體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後,每畝土地的出讓價一般在10萬元、幾十萬元,競爭價高者達到百萬以上,甚至更高,“強勢”的徵地方從“弱勢”的農民身上轉手就攫取了高額的“投機”利潤。因此,探索、嘗試土地全部國有,不再區分國有和集體,把城鎮國有和集體企業使用的土地從無償劃撥性質轉化為出讓性質,通過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清理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土地管理立法,土地行政管理、使用為基礎,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探索出農民集體土地徵用過程中農民的權利與利益如何保障的路徑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四,借鑒香港經驗,尊重産權制度和契約。在今天的香港,房地産私人土地是構成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塊最重要的基石。保護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必須限定政府取得土地只能是為了公共之目的。除此之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應當是等價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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