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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定發審委員應限期處理所持股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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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近日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要求委員應當在接受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所持股票,或提出申請鎖定證券賬戶。

  本次修訂要求並購重組委委員在接受證監會聘任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接受證監會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清理賣出的,可以提出申請鎖定證券賬戶;聘期結束可以提出申請解禁證券賬戶。

  對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時的回避情形作了進一步的增補和明確。針對委員本人持有但已鎖定的證券,以及委員親屬持有的與並購重組資産相關的股份,本次修訂增加規定“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與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相關的公司證券或股份的”,委員應當及時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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