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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簡化審批縮短鎖定 鼓勵大股東增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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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日前就修訂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旨在進一步減少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程序,同時提高並購重組效率。由於涉及的不少內容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有關,有利於促進市場自身穩定機制的形成,因此此次“辦法”的修訂被市場人士解讀為一項利好。

  在本次修訂中,針對在上市公司擁有存量股份的收購人,證監會有關部門將“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表述回歸本意,修改為“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

  過去,業界對《收購辦法》的意見集中在“擁有權益的股份”的界定上。因為收購人如果有該上市公司的存量股份,只要有發行增持股份行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規定將導致其存量股份和本次發行認購的股份同時累加並再鎖定三年。首先是不公平,只要大股東注資,就會導致其擁有權益的存量股份和增量股份鎖定三年,較大程度地影響大股東認購發行股份及整體上市的積極性;其次也違反立法的初衷,立法的初衷是要求本次發行認購的股份鎖定3年。

  另一條修訂的內容是與大股東自由增持的行政審批有關。根據證監會2008年9月對《收購辦法》的修訂,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的自由增持,從原來的行為實施前審批調整為行為實施後審批。考慮這3年市場已經對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的規則比較熟悉,證監會決定取消事後審批。這將進一步鼓勵大股東增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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