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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車船稅標準 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2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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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天津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頒布,該《辦法》對各種車輛、船舶徵車船稅標準進行了説明,並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辦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規定的船舶車輛進行徵稅(具體參見下圖表格),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公共交通運營車輛在經審批後,可定期減徵、免徵車船稅。

  在繳納車船稅方面,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船舶的車船稅,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船舶登記管理部門或者船舶檢驗機構代收代繳。沒有代收代繳單位的車船,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代收代繳單位當月代收代繳的全部稅款,應當於次月1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並同時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沒有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違反本《辦法》的,將按照《中華人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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