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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殘疾兒童乞討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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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李光明 實習生張璇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安徽省殘疾人保障條例》。針對社會關注的流浪殘疾人和救助流浪乞討殘疾人的問題,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及時救助和妥善安置,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殘疾兒童、少年乞討或者組織其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營利性活動。

  條例規定,要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實施6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家庭貧困的6歲以上殘疾兒童的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費用,按照安徽省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全額或者部分補助。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吳斌説,年齡在7歲以下,聽力、視力、腦癱等情況的殘疾兒童將得到民辦康復機構全部或部分補助。

  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和教育機構,條例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在資金、場所、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種殘疾人教育機構,並在資金、場所、用地、人才等方面給予扶持。

  條例將於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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