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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利用身份謀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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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不得有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日前公佈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規程要求,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利用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同時,中國證監會建立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通過組織回訪,實地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實施情況、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審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證券服務機構持續督導等情況。

  據了解,此次公佈的工作規程,重點圍繞完善並購重組委工作制度、創新並購重組委的工作機制、提高並購重組審核的質量和效率,對工作規程進行了全面修訂、增補和完善,將近年來並購重組委在實踐運行中較為成熟的做法進一步規範化和制度化。

  規程明確,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不得利用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得有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並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並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同時,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熱詞:

  • 證監會
  • 並購重組
  • 委員身份
  • 證券賬戶
  • 謀取利益
  • 公開信息
  • 化名
  • 上市公司並購
  • 履行職責
  • 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