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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哈市出臺醫療救助補充規定“三無人員”自付醫療費用100%給予救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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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5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日前哈市對《哈爾濱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提出補充修改規定,低收困難家庭和低收家庭的重病患者也可獲醫療救助。

  其中,將《辦法》第五條“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五保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由各級政府資助需個人繳費部分”調整修改為“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戶,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哈爾濱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3)規定的15種病種)、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各級政府資助個人繳費部分。”

  其次,將《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住院救助(2)中:“其他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按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內的,按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的4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調整為“……按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的50%給子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同時,將《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住院救助中(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三無”對象,按實際自負醫療費用的80%給子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和(3)“三無”對象,按實際自負醫療費用的9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統一調整為“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按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內的,按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的100%給於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

  此外,本次補充規定還將呼蘭區、阿城區納入本市市區範圍內,兩區城鄉困難群體也可獲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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