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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對並購重組委實行問責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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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並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2011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

  規程闡述了並購重組委的職責,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按照規程,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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