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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情形一律先予免職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深圳報業集團駐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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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廣州12月30日電(深圳報業集團駐穗記者 吳勇加 通訊員 粵紀宣)領導幹部要在本地區、本部門公開承諾拒收拒送“紅包”,有用公款贈送“紅包”等四種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職,再根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這是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廉政準則>深入開展治理收送“紅包”問題工作的意見》中的硬性規定。省紀委、監察廳在今天召開的深入治理收送“紅包”問題新聞發佈會上稱,對收送“紅包”行為,決不能視而不見、放任自流,必須加強治理、堅決懲治、常抓不懈。

  《意見》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收送“紅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職,再根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一是用公款贈送“紅包”;二是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紅包”;三是授意或委託特定關係人收送“紅包”;四是多次收送“紅包”。對用公款送“紅包”的,除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外,還要責令其退賠無法追回的“紅包”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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