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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賄賂”漸漸抬頭 入學資格成行賄新方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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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家懲治與預防職務犯罪力度不斷增大、受賄犯罪形式不斷細化明確的同時,一些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打擦邊球的“軟賄賂”漸漸抬頭,還鑽了界定難的空子。昨天,西城檢察院的檢察官表示,這看似屬於人情世故的“軟賄賂”,實質上嚴重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當引起重視。

  方式一:給孩子送入學資格

  隨著北京升學擇校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公認的名校入學資格成為極其稀缺的資源,想進名校常常需要相應的社會關係以及高額擇校費。在司法實踐中,有時行賄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替受賄方繳納擇校費,或是通過人情關係辦入學資格當“禮”送。

  在西城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一起商業賄賂案件中,行賄方是一家公司的業務經理王某,他希望從主管項目審批的國有單位領導張某處獲得業務機會。王某得知張某的孩子面臨升學,通過自己的關係成功幫助張某的孩子入讀名校,給張某節省了十余萬元的擇校費用。王某所在的公司後來也獲得了一些項目。但由於《刑法》中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好處的形式僅界定為“財物”,所以王某利用自己的人情關係幫助張某孩子到名校就讀這一情況就無法界定為受賄犯罪。

  方式二:聘離任主管發高薪

  很多國有企業的領導退休後,在不違反相關任職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其他企業再聘用。但這個理由往往被利用,成為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後收受好處的“擋箭牌”。

  趙某是一資源行業國有公司地區主管,享有工程審批權。在任時,一家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取得了不少工程項目,趙某離任後,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其100萬元。雙方一致説這筆重金是聘請趙某作公司副總的“定金”,並強調趙某屬於這個行業的頂尖人才,公司與趙某之間也簽署了相應的聘用合同。由於沒有發現該公司與趙某之間存在對趙某離職後收取好處進行約定的相關證據,最終檢察機關不得不對該案作了撤案處理。

  -檢方建議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辦案檢察官表示,如果行受賄雙方就離職後收受財物單獨進行約定,或者心照不宣,在缺少相關旁證、行受賄雙方又達成攻守同盟的情況下,偵查機關要證明雙方存在約定以及約定的內容存在巨大困難。因此,需要在法條中明確規定“約定”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或者在司法解釋中對明確約定離職後收受,以及推定受賄人知道離職後可以收受相關好處的情形進行一一列舉,以明確規範這類案件的查辦工作。晨報記者 武新 通訊員 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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