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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殘疾人就業崗位不低於1.5%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0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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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泰安12月30日訊(記者 侯海燕) 30日,記者從泰安市政府辦公室獲悉,泰安將進一步加強對市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據了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範圍是:市直及駐泰省屬以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保障金徵收實行屬地管理。駐泰山區、岱岳區、泰安高新區的市屬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由市級徵收;駐縣(市)的市屬及以上單位由縣(市)徵收。

  保障金徵收標準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

  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按照市政府的委託規定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

熱詞:

  • 用人單位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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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