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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股份信息披露不及時被罰3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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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證監會對天津市海運股份有限公司(SST天海,以下簡稱天海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經查,天海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2007年12月18日,天海股份與長江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租賃)簽訂天燕集裝箱貨船售後回租協議,涉及金額5366萬元,佔天海股份2006年度經審計凈資産的絕對值比例達99.85%。但天海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2)2008年12月20日,天海股份與長江租賃簽訂《船舶租賃合同》,約定在上年度售後回租協議期滿後,天海股份繼續租賃該船舶,但取消了售後回租條款。對上述事項天海股份未及時公告,未在2008年年報中披露,同時,也未披露前述事項係天海股份與長江租賃間發生的關聯交易。(3)2008年12月24日,天海股份針對公司股價異動情況公告,稱可預見的兩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12月25日,天海股份即將其持有的天津保稅區新世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天津海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交易金額為1.6億元;且于次日即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對上述情況,天海股份未及時公告。(4)2008、2009年度,天海股份涉訴事項累計達25筆,累計金額達12474余萬元。對上述事項天海股份未及時公告,也未在2008年半年報、2008年年報中進行披露。

  證監會認定,天海股份未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的規定,應按照《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天海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先後三任董事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時任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等6名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天海股份隱瞞或未及時公開公司的經營、財務等信息,會使投資者對公司價值做出錯誤的判斷,影響其投資決策,從而導致其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應當受到處罰。

  通過對天海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的處罰,證監會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示上市公司高管對信息披露事項要履行合理、充足的注意義務,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盡到忠實、勤勉義務。

  (來源:證券時報)

熱詞:

  • 天海
  • 信息披露義務人
  • 證券法
  • 2008年
  •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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