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記入信用報告”?失信懲戒不能搞“道德檔案”

來源:央視網

發佈時間:2019-09-08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信用管理是新型社會管理措施,但不是搞道德評價的,更不是威棱難測的“大殺器”。不能動輒祭出“污點要背一輩子”之類沒有法律依據的恐嚇。

建設誠信中國任重道遠,但是如今方興未艾的信用管理措施,卻在一些地方變了味道,地鐵上吃東西、頻繁跳槽、闖紅燈等私人領域的行為、輕微違法都被納入信用體系中,引發了不小的爭議。要警惕將信用“妖魔化”,相關部門更別借機擴權,把徵信弄成計劃經濟時代的“人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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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説,過去“老賴”橫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成為全社會的樸素願望,如今則應該進入信用管理 2.0時代,需要對信用管理本身做出精細化管理,避免信用濫用,注意平衡信用管理和公民隱私,厘清法律關係。

目前,中國的“黑名單”體系主要有四種: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建立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體系,針對“老賴”可實施禁坐飛機、禁止高消費等懲戒措施。二是人民銀行系統的信用報告,主要影響當事人的信貸。三是國家發改委的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要負責“失信聯合懲戒信息共享工作”,以及一些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業信用體系。四是地方的信用管理措施,這也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地方,一些地方搞的“闖紅燈記入信用報告”“地鐵逃票影響貸款”都成了熱點話題。

四個誠信管理體系中,法院系統和央行系統最為權威,其信用收集、懲戒措施(不利後果)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爭議不大,成為很多信用平臺的基礎數據,但是一些地方的信用措施明顯缺乏上位法的依據。

首先,不同信用管理體系要各司其職,築好“防火墻”,既要依法信息共享,也要避免張冠李戴。

以影響公民信貸的央行版的個人信用報告來説,其中明確表示 :“本報告僅包含可能影響您信用評價的主要信息”,記載的主要內容是信用卡、擔保、共同借款的信息。至於,闖紅燈等輕微行政處罰,或者水電費用晚交等民事糾紛,不足以影響對一個人的借貸信用評價。

今年4月央行還特意對“水電費進入信用報告”做了澄清。即便收錄了這些,商業銀行首先考慮的也是客戶的金融風險,他們並不是有些部門臆想出的“執行工具”。

對公民的貸款影響最大的央行信用報告,不是“黑箱”,不是無所不包的“人事檔案”,其功能是評價公民的金融信用,不必承擔懲治闖紅燈、頻繁跳槽的功能。

同樣,法院的“老賴”黑名單,針對的是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行為,“老賴”一詞不能濫用於未經審判的民事糾紛中。像之前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天價公寓門事件”中,公寓方威脅學生要“納入失信人員黑名單”。其實,“老賴”之所以成為“老賴”,不是因為欠錢不還,而是因為他們沒有履行國家生效的司法判決,這個基礎邏輯要講清楚,不能將債務人一概污名為“老賴”,這種“跳步驟”很可能侵害一方當事人正常的申辯權利。

其次,要處理好“一事不二罰”和信用的創新型管理的矛盾。

“一事不二罰”是為了杜絕行政機關濫用處罰權,法外施罰,也是為讓企業、公民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對於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懲罰措施,該罰款的就罰款,但不能在罰款之後再繼續懲罰,更不能搞成“道德檔案”。

而像在火車上不文明行為,或者旅遊景點不文明遊覽,或者相關領域從業人員惡意炒作、惡意違規,這些行為有相當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但本身介於道德和法律中間,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缺乏直接行政懲罰的法律依據,這時就要發揮創新性管理的效力,通過誠信檔案、行業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乘車、從業的權利,讓失信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從對“老油條”達到震懾效果。

但是,這類信用懲戒,應該被嚴格地被限制在相關系統和行業領域內,不能任意扣減當事人作為公民的其他正當權利。

須明白的是,信用管理是新型社會管理措施,但不是搞道德評價的,更不是威棱難測的“大殺器”。正像北京大學教授沈巋所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目標不是建立“完人”社會,不應將“違法”和“失信”完全等同。信用既是管理,也是公民的信用權利,不能動輒祭出“污點要背一輩子”之類沒有法律依據的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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