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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理政新實踐·重慶篇]加強政府債務管理 重慶出臺四條限制性措施

中國新聞來源:華龍網-重慶日報 2016年10月11日 17:34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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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日報訊 (記者廖雪梅)市財政局10月10日發佈消息稱,市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政府債務管、借、用、還相統一的角度,提出了加強債務管理的四條限制性措施。

  所謂政府債務,指各級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並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近年來,重慶既著力消減債務規模防控風險,又努力推進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嚴守限額底線、劃設預警紅線、強化預算管理、績效考核懲處等措施,全程看管政府債務,政府債務管理體系已基本健全。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我市提出了限規模、限舉借、限使用和限償還四條限制性措施。

  限規模方面,政府債務實行年度限額管理,各級政府的年末政府債務餘額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高風險區縣原則上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限額,不得舉債上新項目。

  限舉借方面,政府債務通過發行政府債券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區縣政府債券由市政府代發;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政府債務,不得違法違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承諾。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區縣融資,不得要求區縣違法違規擔保,否則損失自擔。

  限使用方面,所有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區縣政府須將債務資金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或償還以前舉借的政府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要嚴格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並向同級財政等管理部門報告。

  限償還方面,區縣政府是本級政府債務的償還主體,須將還款資金來源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除安排財政性資金償還外,採取PPP等剝離化解政府債務的應依法完善手續,每年財政預算安排的PPP項目支出不得超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

  為嚴格責任追究制度,《通知》還要求,將政府債務管理納入區縣政府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內容,對債務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實行行政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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