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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國家財政部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通知明確,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