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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消息(記者 馮云云)險企高管的績效薪酬如果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可能會被監管部門進行風險提示。近日,中國保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保險企業高管薪酬過高的情況進行了規範。
據了解,新的薪酬管理規範明年1月起實施,被問及為何制定《指引》時,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薪酬都由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決定,監管機構很少過問,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不當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機構過度冒險被認為是引發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保監會此前出臺過一些措施,也針對部分保險公司的薪酬狀況進行過檢查,但缺乏統一的薪酬監管制度規範,《指引》的發佈將解決這一問題。
有説法認為,《指引》的出臺是否意味著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限薪”,不過保監會負責人表示,《指引》的內容不直接干預保險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據了解,《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重點放在薪酬管理的規範性和薪酬指標的科學性及其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方面,監管的對象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對普通職工只是原則要求,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即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