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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熔盛重工締約過失責任 索要相應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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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徐銳 ○編輯 邱江

  公開信息是投資者獲取投資信息來源的主要方式。在全柴動力去年8月相繼披露股權審批進展後,遵循以往投資思路的投資者(包括基金、券商等)都樂觀預計本次要約收購只差“臨門一腳”,遂紛紛低價買入以等待套利良機。如今,熔盛重工動用“拖延戰術”規避要約收購的做法令投資者始料未及。

  “熔盛重工在其可控的最後一道防線阻止了股權收購合同的生效,這一做法顯然是精心策劃之舉。”山東星河泰律師事務所紀文軍向記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在此背景下,如果熔盛重工是在一切審批手續完成後拒不履行相關收購義務,當事人便可根據這一條件伸張自身權益。但問題在於,熔盛重工遲遲不向證監會上報補正材料,全部審批尚未完成,加之證監會對該事項的審批結果也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不能據此斷定該“條件已成就”進而令合同生效。

  但紀文軍同時指出,除收購全柴集團股權外,要約收購亦可看作是熔盛重工與全柴動力中小投資者之間的合同,熔盛重工的相關做法顯然違背了當初的收購信用承諾。根據《合同法》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回看熔盛重工,其股權收購事宜在已取得國資委和商務部批文的前提下,拖延向證監會上報補正材料,通過“不作為”的方式故意為收購要約的生效造成阻礙,以達到不與其他股東訂立要約收購合同的目的,基於此,投資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三)項規定,要求熔盛重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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