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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法律規制:艱難前進之旅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4日 03: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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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資本市場成立二十多年來,信息披露義務人不按照規定依法披露信息,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也出現了大量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近年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僵局與希望並存,雖然困擾投資者維權的難題沒有得到根本好轉,但隨著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正經歷著一場艱難前進之旅。

  首先,虛假陳述案件維權難題新舊交織,更趨複雜。以典型的立案問題來説,立案難仍是虛假陳述案件處理中的難題。實務中,投資者受到信息局限的程度日益加深,立案關鍵甚至基本證據難以取得,從而令虛假陳述案件審理時間延長,維權難度加大。可喜的是,部分投資者及代理人確實為虛假陳述案件維權開闢新局面。例如在航天通信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中,代理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財政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財政部對航天通信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使該案得以順利立案。

  其次,在虛假陳述案件司法實務處理中,代理人進行有益嘗試。由於虛假陳述案件具有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且需要處理大量財會等專業知識,辦案難度大等特徵,特別是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上市公司出現破産或破産重整情形是,更造成此類案件審理處理週期長,甚至數年仍然沒有等到結果。

  就筆者了解,ST九發虛假陳述賠償案,則因其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提出破産還債申請,公司進入破産還債程序,致使其他的民事賠償案件審理全面暫停。但令人欣慰的是,迄今為止我國起訴人數最多、涉案標的額最大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東方電子案以97%的調解結案率創下又一個全國第一。特別是杭蕭鋼構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件”之首,為我國法院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作出應以調解為主的正確導向。

  當今時代瞬息萬變,科技信息的發展將人類社會帶到前所未有的變革時代。虛假陳述手段更加複雜多變,問題的不可預見性越來越強,這就需要我們在案件處理當中建立更快捷、有效的應對方式,以維護投資者的資産安全及社會穩定。在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第一、訴訟前置程序應該完善。訴訟前置程序有利於投資者完成舉證責任和人民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但目前規定的訴訟前置程序中只規定了行政處罰前置和刑事程序前置,不利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建議擴充訴訟前置程序的範圍,如將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責令改正等也納入訴訟前置程序,以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落到實處。雖然在前面的案例中,維權人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得到了有關的法律文書,達到起訴目的,但投資者在獲取證據過程中仍然十分艱辛。其實,所有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對政府機關針對公眾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都應該享有知情權。這些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應該將該類信息公開,而不是投資者或其代理人通過申請才予以公開。

  第三、應大大提高違法成本,將虛假陳述構造成完全無利可圖的行為。筆者注意到,在很多國家,政府對公眾公司實施虛假陳述的行政處罰金額和法院判令其對投資者的賠償金額相當高,其目的不外是大大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使違法公司付出沉重代價。在這方面,我國完全可以實施拿來主義,循之而行。痛了少數企業,暢了社會秩序,快了百姓人心,何樂不為呢?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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