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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可炒股:是鬆綁還是延伸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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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陳 霖

  基金經理炒股鬆綁?

  這是7月11日新出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 《修訂草案》)中所透露出的一條信息,基金從業人員及相關者可證券投資。接受《證券日報》基金週刊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通過對比2003年修訂的《基金法》相關內容發現,這項內容並非是對炒股鬆綁,而是延伸監管對象。

  《修訂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對比2003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上海嚴立明律師事務所嚴立明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基金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不論是現行法律還是草案均沒有絕對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從事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其次,也都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最後,實際上《修訂草案》適用對象面更寬,將監管的對象從基金管理人延伸至其配偶、利害關係人。”因此在嚴立明看來,《修訂草案》並不存在鬆綁的問題,但是未來監管會在實踐中更加有效。

  與之相反,另有專家認為《修訂草案》是實實在在的鬆綁,“目前完全禁止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的政策,主要源於法規出臺時尚無有效防範“老鼠倉”、內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況已經發生改變,只要各項法規能夠完全落到實處。”

  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産品與投資研究中心主任宋國良認為,《基金法》是于2003年修訂,當時的監管者沒有意識到,如今的老鼠倉已經到了氾濫的程度,證監會處罰的僅僅是一些典型案件,如何細化法規變得越發重要。

  然而,嚴立明表示擔憂,“國內外的法律文化不同,在國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文化背景下,杜絕老鼠倉困難重重。以基金經理為例,監管層掌握其家屬的信息、證券賬號容易,卻很難掌握其利害關係人的各項信息,基金經理可以不完全申報。此外,國內證券投資者的心態是知道內幕消息並從事交易後往往沒有負罪感,反而被認為有本事有天賦。”據記者了解,監管部門今年直接進駐各基金公司,對公司員工投資情況進行核查,今後監管將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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