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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由核準制改註冊制 私募基金納入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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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獲悉,修訂草案首次從立法層面將私募基金納入了監管範圍,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將核準制改為註冊制,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門檻,明確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根據草案,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産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兩百人。

  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草案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註冊在草案中被豁免。草案僅要求在其募集完畢後,由經註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使用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在投資範圍方面,草案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方向放寬,明確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草案還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同內容、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規定。

  草案增加了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目前基金的組織形式均為契約型。同時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規定,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門檻,引入二次召集大會制度。

  草案明確,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而目前《基金法》中規定為“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資範圍,明確基金財産應當用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與目前規定相比,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種”。

  草案明確了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權激勵機制。草案新增條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草案還在新增條款中明確列出了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懲罰措施和處罰金額,並明確了對基金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禁止行為,包括虛假出資或者為他人代持股權、抽資出逃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行為。

  針對老鼠倉和內幕交易查處較難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産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查詢當事人和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甚至可能對其予以凍結或查封。(更多報道見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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