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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監管“嚴”字當頭已成定局。
近日,全國人大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新審議稿特別就有關地方債管理事宜的修訂進行了説明,彰顯對其潛在風險的高度重視。其中,“地方預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發債”的規定赫然在列。
從允許舉債到不得舉債 地方債風險可見一斑
據本報記者了解,此前預算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提出允許地方限額舉債的概念,即規定國務院確定的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限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作為赤字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説明表示,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因此還是應當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發行地方債應該按照現行預算法的規定從嚴掌握,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據此,二次審議稿刪去了第一稿中相關規定,恢復現行預算法“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規定。
另外,新審議稿中還加入了對地方債監管的內容,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並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管理。
同時,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從遮遮掩掩到公開透明 連年財政超收或將不再
值得一提的是,預算法新審議稿還加強了對預算超收、預算調整等方面的監管,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其他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都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而針對連年財政超收,此次則新增規定,特別強調各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在預算調整方面,四類情況可經人大批准進行預算調整,除了此前已經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出現赤字或者舉借債務數額增加、需要增加預算總支出的等三類情況外,新審議稿特別要求,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等重點支出的,也需報經人大審批。(郭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