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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擬建藥品安全"黑名單" 制假者10年不得入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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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企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將列入“黑名單”,嚴重者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國家藥監局探索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強化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震懾違法行為。

  藥監局昨日(30日)就《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公佈嚴重違法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納入“黑名單”的八種情形,包括生産銷售假藥或劣藥情節嚴重的;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在案件查辦中偽造或破壞現場,銷毀證據;提供虛假材料等。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黑名單”。

  “黑名單”將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或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對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單位和個人,採取重點審查、重點監管的措施,如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産經營者,將記入監管檔案,採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等措施。

  “黑名單”還將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衛生、環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務、金融等部門,供其在産業規劃實施、招標採購、行政審批、進出口管理、金融信貸等相關決策時參考。

  在重點將嚴重違法生産經營者列入“黑名單”的同時,藥監局也鼓勵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對所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公佈,完善監督制度,從而將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者與一般信息公開的違法行為作出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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