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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多年的藥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經過徵求意見後,有望儘快落地。昨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就《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將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明確了應當納入“黑名單”的情形,以及“黑名單”退出的期限和方式。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6月6日。
《意見稿》明確了應當納入“黑名單”的八種情形,包括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生産醫療器械,或者生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的;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此外,《意見稿》還表示,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黑名單”。
藥品安全“黑名單”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公佈事項包括違法生産經營者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匿部分號碼)、違法事由等信息。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的情形,公佈期限一般為兩年。公佈期限屆滿,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其信息從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刪除,轉入“藥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
事實上,早在200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就透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正在考慮建立違規藥企黑名單,屆時向全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