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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擬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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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違法情節嚴重,將有可能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向社會徵求意見,試圖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通過公佈違法單位的相關信息,震懾違法行為。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中,列出了8種納入“黑名單”的情況,包括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這份徵求意見稿明確,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黑名單”。

  對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單位和個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重點審查、重點監管的措施,如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産經營者,將記入監管檔案,採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等措施。

  對於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向社會公佈。

  除此之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將有可能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甚至吊銷或者撤銷其許可證、批准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資格。

  對未取得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生産醫療器械,或者生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的,該徵求意見稿規定藥品生産經營者10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

  徵求意見稿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藥品安全“黑名單”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衛生、環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務、金融等部門,供其在産業規劃實施、招標採購、行政審批、進出口管理、金融信貸等相關決策時參考。

  按照該徵求意見稿,生産經營者或者責任人員在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公佈的期限,與其被採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的情形,公佈期限一般為兩年。期限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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