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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參股境內期貨公司規則公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期貨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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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外資參股有利於優化期貨公司股權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昨日,證監會發佈《關於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參股中國境內法人實現對期貨公司的間接參股。分析人士指出,中國在不久前閉幕的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曾承諾“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合資期貨經紀公司中持有不超過49%的股份”,作為承諾的配套文件,《規定》的發佈或意味著被暫停了四年的外資參股境內期貨公司的大門將重啟。

  《規定》明確,境外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參股(包括通過公司章程、協議安排等能夠影響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國境內法人入股期貨公司的,按照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穿透計算,單一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應當低於5%,有關聯關係的應當合併計算。

  不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關於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規定:

  一是境外投資者係通過參股上市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中方投資者;二是境外投資者係通過參股證券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證券公司已經取得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等3種以上業務資格。

  《規定》要求,境外投資者在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家境內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期間,該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其他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

  2007年11月,國家發改委與商務部頒布了《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將外資入股期貨公司的規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資”改成“限制投資”,在政策層面對外資入股期貨公司不再作明確限制。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蘇皇金融期貨亞洲有限公司參股銀河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新際經紀香港有限公司參股中信新際期貨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經紀(香港)有限公司參股摩根大通期貨有限公司,但在這三家中外合資期貨公司獲批後,外資參股期貨公司審批因多方面原因而暫停。

  “目前外資已參股12家境內證券公司、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及數量龐大的上市公司。”分析人士表示,隨著國內期貨市場的發展,近年來外資頻扣期貨公司合資之門,雖然《規定》未對外資直接參股境內期貨公司作出明確規定,但目前國內大量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均有外資股東,外資可以通過間接方式參股境內期貨公司。

  “國內期貨公司與外資嫁接有利於優化公司股權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微博)表示,根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對外開放的經驗,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能夠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入新鮮血液,有利於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另有分析人士認為,未來國內期貨公司整合過程中將出現外資的身影,期貨公司“殼”資源也將逐步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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