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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屠青南
實習記者毛建宇
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入股股東應當逐層披露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詳細説明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人關係。單一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應當低於5%,有關聯關係的應當合併計算。
《規定》要求,境外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參股的中國境內法人入股期貨公司的,包括通過公司章程、協議安排等能夠影響或控制的方式,按照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穿透計算,單一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應當低於5%,有關聯關係的應當合併計算。
不過,《規定》提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一是境外投資者係通過參股上市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中方投資者;二是境外投資者係通過參股證券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證券公司已經取得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等3種以上業務資格。
《規定》提出,境外投資者在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家境內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期間,該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其他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